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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專區 >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之你不可不知
我國在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
法)內容有許多重大的突破,其中在身心障礙認定方面,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Health,
以下簡稱
ICF
)作為衡鑑個案功能狀態可說是身障福利政策中,最為顯著的改變。
早在
1990
年代中期,
WHO
即
針對身心障礙作了全球適用的定義,當時的理念主要著眼於「損傷、障礙、殘障的分類」(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ies
&
Handicaps
;
ICIDH
);然而,隨著人權意識的抬與個體權利的主張,民主國家對於多元文化及族群融合的接納日漸開放,世界衛生組織也將過去針對身心障礙的定義予以修訂,對於身障議題不再使用「損傷」(
Impairment
)與「殘障」(
Handicaps
)等字詞,改以「功能」(
Functioning
)和「健康」(
Health
)之概念來闡述。更在
2001
年五月將其簡稱改名為
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主要目的在改變過去使用損傷(
impairment
)、障礙(
disability
)、殘障(
handicap
)等負向名詞,而改以使用身體的結構與功能(
body structure
&
function
)、活動(
activity
)及參與(
participation
)等中性陳述。簡單來說,生理機能的損害或心智狀態的偏差確實會造成個體在生活上的限制,然而環境因素中所存在的正向促成資源或負向阻礙情境則可能決定身障個案於生活經驗與社會角色扮演的過程中造就成就肯定(正向)或挫敗的不同結果,終而影響其自我。
舉例來說,若為肢體障礙的個案,其雖同樣受到行動不便的功能限制,但倘若住在電梯空間狹小且樓梯間置放雜物的的公寓三樓,與住在光線明亮走道通暢且電梯空間大的大廈三樓,在進出時便因為「環境」的阻礙或限制導致完全不同的生活適應程度與社區接納感受。換句話說,正因為環境的因素列入障礙的考量,而外在環境並非恆久不變,因此新制身障手冊的有效年限便取消「永久無需鑑定」的規定,手冊目前之有效年限最短為一年,最長則為五年。這強調環境與個體互動的概念,正是新制身心障礙所倡導的「處於障礙情境中的個人」-
障礙僅存在於這個人與其所處的環境因素之間,由兩者互動中產生。
新制身心障礙實施至今已近兩年,有關
ICF
的的概念與身障手冊申請之細節也不斷地被討論並成為全民關注的公民議題,若您在手冊申請或功能評估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您向社工科同仁詢問,來電請洽
(07)7030315
轉
3127-3130
。
(
文
/
謝文紘主任
)
最後更新日期:1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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