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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專區 >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全面實施,民國
101-104
年鑑定對象為新申請及屆期重新鑑定者,
而持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
104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各地的縣市政府則會依據排定的時間通知身障者應辦理重新鑑定
。
如果您持有的舊手冊尚未到期,仍可正常使用原有福利服務,不受新制影響。
舊制的身心障礙鑑定與現制之心障礙鑑定究竟差別在哪,相信會有不少
人存有疑問。可歸類為以下說明:
(一)
舊制之鑑定分類為
16
類,新制則分為
8
大類。
(二)
舊制由醫師鑑定即可,新制改為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組成之團隊鑑定。
(三)
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寄件至衛生主管機關,再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本院每週四下午有駐點之社會局社工,即可進行需求評估),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四)
舊制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之福利服務皆相同;新制則依
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作為獲得福利服務之依據,屬個別化的需求服務。
各位民眾若有身心障礙鑑定相關問題,本院諮詢窗口為醫療社工科;聯
絡電話
07-7030315
轉
3127-3130
。也可連結
衛生福利部網站護理及健康照護
司首頁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http://www.mohw.gov.tw/cht/DONAHC/DM1.aspx?f_list_no=588
需求評估相關資訊可參考高雄市社會局
ICF
專區:
http://socbu.kcg.gov.tw/dis_kcg/index.php
最後更新日期:104.07.28
檔案下載: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