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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專區 > 面對恐怖情人,不再恐懼—家庭暴力防治法增修條文簡介
「女方提分手不成,遭男方當街砍殺」、「不滿被甩,勒斃女友棄屍」,近年來類似「得不到你的人,就把你殺掉」之情殺案件層出不窮,手段也越令人不寒而慄,為保護這些非同居關係伴侶
(
被害人
)
之人身安全,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
63-1
條明定將
16
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已於
105
年
2
月
4
日正式上路,即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戀人,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皆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至於未同居之伴侶如何認定彼此的關係?除確認雙方是否彼此認定
(
曾
)
為伴侶外,另可舉證
line
、
facebook
之對話紀錄、照片及信件,或朋友、家人之證人說法。
另一方面,該次之修法除增列「恐怖情人條款」外,另有幾項相關之修正重點:
1.
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之限制: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
1
年之效期,修正為
2
年,同時也取消通常保護令僅能延長
1
次之規定。雖然保護令往往無法有效發揮其「保護」功能,但對於長年飽受家庭暴力而習得無助感之被害人而言,仍具有多一層之防護網,而過往
1
年的效期多不足夠,加害人常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故效期及延長次數之修訂後,確實可讓被害人之身心復原較具充裕之時間。
2.
擴充「跟蹤」之定義:過往明定跟蹤之方式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等,該次修改增加「電子通訊」之方法、以及「掌握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例如:安裝監視器或以
GPS
定位等,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跟蹤」。
3.
增加「暴力」之種類:即除常見之肢體及精神暴力外,另增加「經濟暴力」,例如:不提供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等,使人喪失經濟自主權亦稱為暴力。
4.
增訂「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家暴被害人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由於家暴被害人在長期受暴的情形下,就業狀況相對較不穩定,故透過相關之就業輔導及服務,使被害人可為將來獨立就業預先準備,以強化其就業信心及能力,協助其順利進入或重返職場。
5.
增加「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為保護對象:即是兒少若有目睹施暴經過,其本身未直接遭受暴力相向,亦為家暴法之保護對象,並可聲請保護令明訂相關保護事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87
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法」之國家,後續為因應社會潮流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又於
96
年修法,將保護對象擴大包含具同居關係之未婚伴侶,而近期恐怖情人條款的增訂,亦顯示我國法律能因應社會現狀及時代腳步,期能因該條款之修訂,使恐怖情人傷害事件得逐年下降,並提供被害人一個完善之保護傘。
(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文
/
林育欣社工師
)
最後更新日期:1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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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恐怖情人,不再恐懼—家庭暴力防治法增修條文簡介